问题 | 四川地震死亡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现如今尚未推出具有明确性质的地震保险产品,据相关领域的专家解释,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地震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认可程度并不高涨,许多消费者对于此类产品的投保热情较低,究其原因在于地震所引发的灾害往往呈现出区域性的集中爆发特征,这无疑给保险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因此,要想实现这类保险产品的可持续运营颇为困难。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保险业作为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工具之一,应当为诸如四川省等地这样的地震频发区域量身打造地震保险产品。如此一来,当地居民便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自身的保险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地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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