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汽车保险不赔的情况是什么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尽管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乃为每辆车辆所必需投保之险种,然而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承担赔付义务。在此,特别列举以下四类情形,涉及的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
(1)受害人出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及其所驾乘之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进而使受害方陷入经营业务停顿、车辆停止行驶、电力供应断绝、水源中断、气体供应中断、生产过程中断、通讯信号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发生变化等困境,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的贬值、维修后因价值降低而引发的损失等各类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此外,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率将根据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进行相应调整,实施浮动制。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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