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保险理赔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际发生了意外事故后,自权利人如果未能在了解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两年内及时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将会对此予以拒绝理赔。
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人寿保险之外的所有其他类型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当他们需要向保险机构申请索赔或者支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是自他们了解或理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的两年时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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