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卡外借承担哪些责任? |
分类 | 金融保险-银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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