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合同设立要载明的事项 |
分类 | 金融保险-信托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住所; (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3)风险揭示; (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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