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确定原则,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作出该涉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其次,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例来说,若复议机构就原始行政行为做出了维持的决定,则做出原始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复议机构将视为联合被告; 然而,当复议机构对原始行政行为进行了变更时,那么复议机构应当成为被告; 再者,若是复议机构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选择以此作为起诉依据时,则应由作出原始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被告的角色; 最后,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享同一行政行为的责任,那么这些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将构成共同被告。 此外,若行政机关委托某个组织实施某项行政行为,那么实质上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真正的被告; 在行政机关被撤销或权力有所变更的情况下,继续担任其职务并行使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将会担任被告席位。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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