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哪些,有何法律规定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是针对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时候,可以先向上诉相关部门,如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 如果对于这种行政复议的决定仍然存在疑议,那么既可以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交裁决请求,由国务院据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最后的裁定。 其次,当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到了他们已经依法获得的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脉、草场、荒地、沙滩、海洋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依然存在任何疑问的前提下,都可以无条件地采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涉及到与税务机关有关的争议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在与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产生纷争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必须依据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支付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事项。 只有在达到以上要求后,才能够具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和权利。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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