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后应如何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公众、公司或非营利性机构对于复议机构所作出的决定若持有反对意见,可在接到复议结论通知书的那一天起算,确实一个期限为15日的期限内通过正式途径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申诉。
而当复议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时,作为申请人,他们有权利从复议期结束的那一天开始,同样也拥有一个持续15日的期限内,采取合法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根据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在行政复议环节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就无权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新的请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只有在对复议结果持异议之后,才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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