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维持管辖法院是谁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行政复议的案例,其诉讼法院具有两种选择可能性:
首先,可由做出最初行政举措的行政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则诉讼法院还可以是进行复议处理的行政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 此外,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以及高度重视后,各高级人民法院会根据自身司法实践经验,在辖区范围内选取部分机关设立为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行政案子的专门法院。 原行政单位以及复议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权参与并受理相关的诉讼案件。 同样,当复议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基层人民法院成为诉讼案件管辖法院时,原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与复议机构将被视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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