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申请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复议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时,可以前往以下场所咨询并申办相关手续:作出主要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的上级领导机构大理寺(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律原则下进行行政复议,表示对于人民政府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者,有权利决定是否由其他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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