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人有优先权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财产保全人通常不具有优先权,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保全的性质决定无优先权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偷偷转移、隐匿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这种保全的目的仅仅是保障判决能执行,并非是要给保全人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受偿顺序遵循法定规则 在执行程序中,有着严格的法定清偿顺序。 首先,要支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像执行人员的差旅费等。 其次,要清偿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等,这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重要部分。 之后,才会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 即使某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也不能打破这种法定顺序,不能因为进行了保全行为就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三、特殊情况需依据特别规定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对相关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依然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存在合同纠纷,小朱担心小李在诉讼期间卖掉名下房产,便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后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小胡、小丽等其他债权人也要求参与分配财产,争议点在于小朱作为财产保全人是否有优先权。 案情分析: 1、从保全性质看,财产保全是临时性措施,目的是保障判决能执行,并非赋予保全人优先受偿权,如小朱申请房产保全只是防小李转移财产。 2、受偿顺序遵循法定规则,执行中先支付执行费用,再清偿职工工资等,之后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小朱不能因保全打破顺序优先受偿。 3、特殊情况依据特别规定,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保全无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