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不到被告人怎么办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被告方无法获知或者查找不到确切行踪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下列多种手段予以传达法律文件的行为:
1.公告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若受送达者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正常途径完成传达任务的时候,可考虑使用公告通知的方式来实现这一意图。公告通知的内容可在法庭内的公告栏、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公告栏以及相关报刊杂志上进行粘贴公布。公告期一般设定为60天,在期限结束之时,即可视作已成功完成送达工作。 2.邮寄送达:倘若被告方的具体地址已经非常明确,那么法院有权依法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法律文件传达给他们。如若邮寄过程中出现拒收的情况,法院亦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以此作为送达成功的依据。 3.委托送达:若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送达任务。 4.代为转交:若受送达人为现役军人,则可通过其所属部队的政治部门进行转交;若受送达人为被监禁的人员,则可通过其所在监狱进行转交。 5.查询户籍信息: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以便确认其实际居住地址。 6.缺席审判:若被告方未经过合法传唤且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上各种措施均旨在确保即便在被告方下落不明或者难以寻找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能够高效有序地推进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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