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事不能两诉的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诠释的是,对于业已取得确切生效之判决或裁决的案例,除非法律另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此亦成为受到认可和严格遵循的诉讼原则。
具体而言,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如果当事人有意再度提起诉讼,则需向法院咨询并主动申请重新审理该案;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人民法院批准撤销原判的裁定情形下,可以免去这一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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