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2025是怎样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市区房产的补偿事宜上,通常会存在以下两种选择方案:
第一种为房屋置换,即根据同区域内的房屋价格,以最低标准进行房屋的折算和补助;倘若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拆迁方及被拆迁方需依据相关规定,衡量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及替换房屋的估计价值,以结清产权调换产生的差额。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则不涉及产权调换问题,而是由拆迁方提供货币补偿。而第二种便是货币补偿,其最低额度参考当地的不动产市场价格制定。需注意的是,如果遇到拆除违章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情况,将无法获得赔偿; 然而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仍应适度地给予一定补偿。关于货币补偿金的具体数值,将基于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多种因素,并通过房地产市场中的估值方法来确定。然而,此项议定的具体执行法则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划定。在涉及到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时,拆迁方应严格遵照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确保予以修复或是给予货币补偿。当面临拆迁租赁房屋的问题时,如果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已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方已经安排好房屋承租人,那么拆迁方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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