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孕妇可以不续签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处于妊娠期、分娩后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以签署期限届满之理由解除其劳务合同。
这是由于在此期间,这些女性劳动者受到了国家的特殊法律保护措施。 长话短说,除非该孕妇表达了明确且清晰的不再续签意愿,否则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原有的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关情形消除为止。 若用人单位强行终止此种情况,则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孕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其索取赔偿金。 总而言之,在通常情况下,当孕妇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签,而是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孕妇的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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