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首先,必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陷入严重困境的企业实施破产重组活动; 接下来,假设当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到严重的困难; 第三项条件便是,如果企业需要进行转型、展开重大技术变革或是调整经营方式,在变更完善了劳动合同时,仍然需要进行裁员; 最后,若因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基于的客观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动,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话,也是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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