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提出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定,并不是说都得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才行。
在实际操作中,若是出现了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境,那么,用人单位也是有义务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哦!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能够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达到了整整十年之久的话; 抑或是当用人单位初次尝试使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后需要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合同时,假设这时劳动者已经在这家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超过了十年,而且还差十年就到达法定退休年纪的话; 又或者是在一个接一个的合同周期内(即连续两次),春风拂面地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中的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出现,后续再续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时,他们都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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