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只要当事人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并且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经专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的,都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因此,劳动者提前下班,如果是经过单位许可的,在下班路上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但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的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构成工伤的条件是: (1)工伤必须有人身伤亡的客观结果。 (2)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事业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关系。 (3)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4)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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