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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上工人摔伤找谁赔偿
分类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工地上人员意外摔倒所引发的赔偿责任者评定问题,必须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若工程项目中不幸出现工作人员由于职务行为导致伤害事故的情形,并且该从业员工与持有合法资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资关系,则通常情况下应该由承担其社会保险义务并负责处理此类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然而,当雇佣员工的施工包揽方不具备相关的施工作业资质时,承包该项工程的发包方以及未获资质的包工头可能需共同负担起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外,倘若事故遭遇人为过错而造成,如在工程现场发生过失行为对受伤人员构成了间接伤害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那么相应的第三方加害方自然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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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9 2: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