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并不算作是缺勤或旷工行为。
停工留薪期这一术语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被明确界定为: 当劳动者因为受到各类职业损害导致的事故,或者因为职业疾病而必须停下手中的工作去接受治疗的时期内,这段时间的薪酬、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应由他们所属的单位按照每月固定的频率予以发放。 无论这些劳动者属于是企业员工抑或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他们都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工资这个词汇,它则代表了用人机构用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出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及补助金、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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