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的内容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第四十二条的具体条款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可依据本国《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来终止本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若尚未进行离岗之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抑或是处于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阶段的; 其次,在本单位遭受职业病侵袭或者因工受伤并经鉴定确定为失去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员工; 再者,患有疾病或者因工受伤,正在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治疗期限内的劳动者; 最后,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此外,如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并且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有不到五年时间的劳动者;以及,涉及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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