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过行政处罚还能申请工伤吗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
所有工伤事故无论原因如何,均由保险公司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法律条款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每一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实质上是对“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实践与遵守。 然而,对于那些因为自身疏忽大意而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则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所提出的“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追究不放过、责任人教育未完成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能落实不放过)原则,来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或是追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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