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地一人死亡总包单位责任怎么归责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此次建筑工地上,有人不幸因事故离世,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划分标准,这应归类为一般的安全事故,且总伤亡人数在3名人员以内。
对于这类一般事故事项,涉事单位的主要责任者需承担相应的处罚,通常包括支付个人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罚款;并需对单位本身进行处罚,数额大概是从10万至2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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