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污染环境罪特别严重案件有哪些 |
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污染环境罪的特别重大情节,一般包括以下几点情况:
第一,在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域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内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毒性极强的有毒物质的行为; 第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各类危险废物超过一百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此类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损失累计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后,该类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破坏,导致无法恢复的恶劣后果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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