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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进驻的方式有哪些
分类
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解答
律师解析:
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进驻的方式有:
1.定期巡查:定期对涉及环境保护的企业、工厂、项目或地区进行巡查;
2.不定期抽查:随机选取部分企业、工厂或地区进行抽查;
3.特别调查:在发生环境事故、投诉举报或重大环境问题时适用;
4.现场核查:赴现场核查污染源、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5.数据分析:对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进行分析;
6.监控设备: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和记录环境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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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9 0: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