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法院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一、遗产民法典院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当某继承人提起继承纠纷时,就应当在其他几个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一,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多个行政区域内均有遗产的,那么需根据遗产在各个行政区域的分布情况,确定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起诉继承纠纷需要哪些证据?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二)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四)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五)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七)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八)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九)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十)其他证据。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继承如果引起了纠纷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提起者就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地才能受到法院的受理,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告在什么地方所管辖法院就在哪里,所以,在处理之前就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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