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对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 我国刑法对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规定是: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认定条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的具体行为,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特别是对于立案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是否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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