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殴打他人治安笔录需要有违法行为人的签名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殴打他人治安笔录需要有违法行为人的签名吗? 殴打他人治安笔录需要有违法行为人的签名。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二、殴打他人涉嫌刑事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殴打他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四、哪些打架斗殴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在打架斗殴案件中,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不管是对证人、违法行为人还是受害人进行询问的,都会制作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跟实际询问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如果被询问人发现笔录上面记载的内容跟实际情况不一样,可以拒绝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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