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怎么写?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怎么写? 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督促程序的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民督……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二、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裁定终结的督促程序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算起,三十天之内没有办法送达债务人的情况,债务人受到支付令之前的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情况,支付令申请之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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