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有什么?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工资或者赔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尚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所针对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关于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赔偿金义务涉及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 (2)用人单位逾期拒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尚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拖欠工资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1、法人代表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经破产清算仍不能清偿其债务(包括工人工资),一般法人代表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为公司拖欠工资的理由,即使公司频临破产,也需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清算所得资产优先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 3、企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将被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劳动合同法》第34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和赔偿金的规定。法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后,应优先支付员工的工资,若所有资产清算后,仍不能支付员工工资的,法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企业会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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