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一、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执行后再申请执行的情形 1、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我国的诉讼程序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诉讼程序,只要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都是需要小心谨慎的适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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