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假药罪的明知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销售假药罪的明知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界定,除其供述明知是假药这一情形外,还应包括应当知道是假药的主观认知状态,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认定。如实践中存在的小渠道购进药品,即向不具有正当资质的私人购买药品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明知是假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所以在实际销售假药罪的过程中,根据各种情况造成的后果不一样,那么对应的处罚方式也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的,如果是比较轻的那么处罚相对来讲还能接受点,但是如果是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对应的处罚也是比较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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