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保全后是否可以申请支付令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诉讼保全后是否可以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申请财产保全后,在30天内不起诉的,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二、财产保全担保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 申请理由。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 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 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用作担保的房屋、土地产权证等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扣押。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 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支付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两者不相互冲突,所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不影响申请人申请支付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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