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标的物提存流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当债权人出现了拒绝受理或者下落不明,以及没有继承人等情况死亡的,这个时候债务人就需要写一份申请书,向庭审机关提交办理标的物的提存业务,最后领取提存证书。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