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害人能否对治安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受害人能否对治安处罚提出行政复议 受害人不能对治安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只有被处罚人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受害人对治安处罚不满意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只有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受害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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