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治安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之一,而治安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对其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所以说治安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暂缓执行治安拘留条件是什么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 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 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治安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之一,公民作出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之后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从而可能会被送进拘留所或者被看守。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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