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是什么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上有特殊的要求。 在人数上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在关系上必须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非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及虽然相邻但不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 2、利益受到损害。 这种利益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必要的利益,它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3、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之间须有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表现为权利行使的一方为权利内容的增加或者延伸,而另一方则表现为其权利行使的权利内容因此而得到相应的限制。 从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相邻关系与一般的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是有区别的,一般的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而在相邻关系中,仅以相邻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为衡量标准,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者具有过错。 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请求权竟合的,一般应该选择构成要件比较简单的作为诉讼攻击的方向,但是由于相邻关系以必要利益为处理的宗旨,所以受害方所得到的利益一般小于侵权纠纷所得到的利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不动产具有安全权利的,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如果造成不动产损害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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