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什么规定 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出卖人什么时候交付标的物 1、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确定交付时间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的,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时间; 若当事人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递交付,则实际交付时间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承运人或邮局后,承运人或邮局签发单证之日期; 若由出卖人送货,则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送达收货地点后,买受人签收标的物之时。 2、根据标的物的状况或性质确定交付时间标的物为季节性产品,如农产品、水果等,则最迟应在季节的末尾交付。 3、根据标的物的用途确定交付时间若标的物为应时性物资,为了供应节日市场之需,则应当于节日之前交付; 若合同表明标的物供应于某一工程建设,则可依工程进度计划确定交付时间。 4、依以前的交易惯例或类似的交易习惯确定交付时间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正常需求情况、以前各次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以及当地同类合同的交易习惯也可以作为确定交付期限的参照。 总之,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交易惯例都有助于确定交付时间。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是买受人原因造成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果是出卖人原因造成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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