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产契税办理有期限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房产契税办理有期限吗 契税办理有期限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缴纳契税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1)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首期付款收据)。 (2)二手房买卖、赠与: 买卖契约或赠与公证书、评估单、原房证。 (3)房屋交换: 交换协议书、评估单、交换双方原房证。 (4)房屋拆迁重购(安置)住房: 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公房买断协议或买断收据、重新购房的合同或契约、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评估单、原房证、低保证(限低保户)、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而契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转让合同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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