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民法中的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向所有的非营利目的开放。 除特殊功能的非营利法人外,其他的均采准则制,放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诸如业主委员会、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民间组织,均可以自愿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而获得法人资格。 1、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在成立之后,单位并没有从事利润方面的业务,而是从事的是基金社会服务事业单位的方面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就是属于非营利的法人。 在这个机构里面出资人和设立人这些都没有支付任何的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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