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联,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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