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有哪些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解除租房合同时没有押金条怎么办 实践中,不管是出租人没给押金条,还是承租人无意遗失了押金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处理: 1、直接找出租人协商。 如果因为承租人大意将押金条遗失的,那么承租人可以及时跟出租人协商,一般遗失押金条并不能说明未交付押金,所以解除租房合同时协商即可约定退还押金。 2、出租人应退还押金。 如果确定押金条款时,承租人交付押金后,出租人没给押金条,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押金关系,所以出租人得在解除租房合同时退还押金。 3、出租人拒绝退还押金时,承租人可以找所在社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所投诉,投诉还解决不了的,建议可以在必要时起诉处理。 并且,在起诉时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准备一份起诉状。 写明要求出租人及时退还押金,如果有相应扣除的,那么就要写明剩余退还的金额。 2、去租房所在地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所以承租人起诉时要到对方租房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 3、准时出庭参加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将要遭受法院撤诉的风险。 所以,起诉之后要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出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在未经承租人同意时,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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