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如何规定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行政强制法对加处罚款如何规定 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如何解决 1、可以向做出行政处罚机关上一级主管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做出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是: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规定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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