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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吗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解答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吗

不可以。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不成立的时候,才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阶段,不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违反了一方当事人的诚信原则;

3、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前义务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就不能发生。

看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不可以同时存在的,因为两个责任的承担条件是不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成立有效之前才可能承担的,而违约责任则不是,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而要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

如果大家还是分不清楚,可以找我们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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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19: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