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有哪些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结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 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来的住所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 如果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的,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2、结束婚姻关系。 死亡宣告作出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 但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3、开始继承法律关系。 死亡宣告作出后,产生以被宣告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财产关系后,继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财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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