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办理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纠纷 |
解答 |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事故中哪些赔偿费用是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事故中哪些工伤待遇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给职员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是有法可依的,结合职员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社保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以撤销原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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