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如何确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如何确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综上所述,跟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当然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于再审,虽然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第三人要注意,提起撤销之诉的,需要在知道合法权益受损以后的6个月内提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