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一般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2、特点不同: 订金可通过双方协调归还。 而定金只有遇到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情况下,才能退还。 3、担保性质不同: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定金的特征定金的特征体现在: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 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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