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从物所有权的转移有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法典的从物所有权的转移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什么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 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 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 标的须为动产; 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3、添附。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混合。 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 附合。 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加工。 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4、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让与人无权处分该动产。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动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转让的财产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5、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6、拾得遗失物。 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7、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通过小编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让主物时,从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主物一并转移。 但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从物所有权可以不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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