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参照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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